政策终结的方式
由于政策终结涉及面广、影响大,而且直接关系到某些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实施中大多采用一些阻力较少的、局部和渐进终止的方式。具体来说,政策终结的方式有以下五种:
(1)废止。废止在这里指的就是终止政策的执行。如果-项政策针对的社会问题已经获得解决,政策目标已经实现,或由于某种原因政策问题已经不复存在,这项政策就应该立即予以废止。同样,如果项政策执行一段时间后出现了严重的失误,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应该立即废止,以避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2)替代。替代指的是旧的政策由新的政策所代替,但所面对的政策问题,所要满足的各种需求基本上没有变。新政策是对原有政策的补充和修订,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原有政策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实现原定的政策目标。政策替代应注意新旧政策之间的连续性和相互衔接,避免引起社会震荡,努力保证新旧政策之间的平稳过渡。
(3)合并。合并指的是旧的政策虽被终止,但原有的政策功能并不取消,而是将其合并到其他政策或机构的工作中。合并有两种情况,是将被终 止的政策内容合并到其他已有的政策当中:二是将两项或多项终止的政策合并起来,组成一个新政策。
(4)分解。分解指的是将原有的政策分成几个部分,每一部分形成一项新政策。采用分解的方式进行政策终结,虽然原来的政策从形式上看已不再存在,但政策的内容却保留下来了。当原有的政策由于内容繁杂、目标众多而影响到政策绩效时,运用分解的方法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5)缩减。缩减就是采用渐进的方式实现政策终结。其目的是为了缓冲政策终结所带来的社会震荡,协调好各方面的美系,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一般来说,缩减的办法主要是:逐步减少对政策的投入,缩小政策实施范围,放松对政策执行的控制与宣传等措施,以最终达到完全终止政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