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学专业学习课程-第十章第二节-同城票据交换概述
院校: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19-11-01 13:32:31
第二节 同城票据交换
一、同城票据交换概述
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带来了同城结算业务的不断发展,各商业银行之间代收、代付票据等往来也必然日益增加,这就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准确、及时地办理转账手续。由于各单位的开户银行不同,如采取逐笔送交对方转账、逐笔清偿存欠的做法,势必手续繁琐,影响及时入账。为了简化手续,加快凭证的传递速度,于是采取了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的办法。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同城的各商业银行,将相互代收、代付的凭证、票据,按规定的时间、场次,集中到既定场所进行交换,轧计往来行之间应收、应付差额,由主办清算行以转账方式进行清算的同城银行间资金清算办法。
同城票据交换主办清算行一般为本市中国人民银行,由其设置票据交换所,并派出总清算员组织资金清算。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称为清算行)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核发交教行号,方可在规定时间参加。一般每一营业日规定两场交换,上午和下午各一场。上午受理的票据可在当天下午进行交换,下午受理的票据可待次日上午进行交换(年终结算日除外)。
在票据交换中,凡是提出票据给他行的行处称提出行;凡是通过票据交换从他行提回票据的行处称提入行。参加票据交换的各清算行都可能在提出交换票据的同时,也收到对方提交的票据,因而既是提出行又是提入行,但对提出和提入的票据应分别进行核算,各行提出交换的票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收到在本行开户的收款单位提交的应由他行开户单位付款的票据,称为借方凭证或代付票据,如同城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银行本票等;一类为收到本行开户单位提交的委托本行向他行开户单位付款的票据,称为贷方凭证或代收票据。
如付款人提交的转账结算凭证、签发人提交的支票等。对他行付款的票据,应遵循“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的原则,即付款单位付妥款项后才能为收款单位入账。
商业银行应设置“待清算票据款项”科目,用以核算已提出交换尚未清算或已提入待记账或退票的票据款项,这是按交换场次设置的过渡性科目,为平衡各清算行当日账目。其借方反映提出待交换的借方票据款项,以及提入贷方票据款项;贷方反映提出待交换的贷方票据款项,以及提入后待记账或退票的借方票据款项。本场次清算交换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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