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政府间分税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属于中央税收的应主要包括:①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②具有累进性、体现收入再分配性质的税种;③税基在全国范围内分布不平衡的税种;④与稳定国民经济有关的税种及收人易发生周期性波动的税种;⑤在税收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收人比重较大的税种;⑥产地型产品税的税负极易转嫁,征自某. .地区生产者的税收可以通过提高销售价格转嫁到其他地区的消费者身上,由此会产生该地区的公共支出成本由其他地区居民分担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应归为中央税,
(2)以居住地为依据的税收以及对完全不流动的要索所课征的税收和终点型产品税应由地方政府征收。
(3) 受益型税种(依受益原则征收的税)和使用费在各级政府都可以适当地加以使用。
(4)各级地方政府的税收应该是在经济循环中处于稳定的税收。
以上是关于如何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税收划分的一些基本原则,可以看出,大部分重要的税种都应由中央政府掌握。而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集权式的税收体系还有另一些优点: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一些 税种进行统一的征收和管理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可以大大降低税收成本,并且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对于一些跨地区的税基无力征管的问题。因此与地方政府相比,中央政府是更有效率的税收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