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院校:兰州交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5 11:12:38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其含义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那相同。非法提供指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的规定,未经事先批准,而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本罪的主体是军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有意为其非法获取或者提供军事秘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认定本罪时,应注意本罪与(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法规竞合问题。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军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获取、提供军事秘密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论处。根据《刑法》第43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