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证券发行的概念

院校:北华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9 13:42:52

    证券发行的概念

    我国证券法上所称的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依法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销售证券的活动,分为公布招股说明书或募集文件、投资者认购并缴付款项、发行人核定申购人的申购数量和发行人向投资者交付或划拨证券四个阶段。在证券发行的不同阶段,证券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

    1,公告招股说明书或债券募集文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发行人公布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但招股说明书不同于一般要约邀请的是:其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2,投资者认购证券。投资者通过填写认股书等方式进行认购,表明其购买拟发行的股票的意思表示是确定的,并承诺受其约束,其行为性质为要约。

    3,发行人核定申购人的申购数量。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办法核定认购人所认购证券的数量,确定投资者可以实际购买的证券的数量,其行为性质为承诺。4,投资者认缴投资款,发行人交付证券。其行为性质应为履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