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教育学院函授《行政管理》学习课程-公共分配的内涵

院校: 发布时间:2020-08-23 10:31:48

    公共分配的内涵

    划外两个不同范畴的分配,理清两种不同领域的公共外配分类,虽然明确了什么是分配的对象,却没有揭示出公共分配的质的规定性,要想揭示公共分配是什么,科学界定公共分配的内涵,还要进一步考察复杂的社会分配过程。

    从现象形态考察,分配过程无非表现为一定量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归于国家、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过程。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税收等形式获得一定的财政收入,社会集团或企业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一定的集团(或企业)收入,社会成员则凭借劳动、资本等要素获得一定的个人收入,在把国民收入分归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活动过程中,人们之间必然发生极为复杂的分配关系,如果我们撇开特定的社会制度差异来考察社会分配过程,就可以发现有四个因素在每个社会的分配活动中始终起作用,即分配对象、分配主体、分配依据和分配受益者。因此,我们探讨公共分配的内涵也基于这一理论框架。

    分配对象是指可供社会分配的国民收入或一部分社会产品,作为外配对象的社会产品总是一定社会直接生产的结果,因而其数量和质量严格受社会生产的制约。一般来说,在正常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可供分配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具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增大和提高的趋势。分配对象既可以采取实物形式。也可以采取价值形式,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形式是有所不同的,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可供社会外配的社会产品主要采取实物形式;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对象则主要采取价值形式。国家、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首先分得一部分货币收入,然后通过等价交换的交易机制换取各自所需的社会产品,我们所探讨的公共分配,是以较为成熟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前提的,因此,我们可以将公共分配的分配对象定义为:主要以价值形式存在的,可供社会分配的国民收入或一部分社会产品。

    公共分配主体,是指能够代表公共利益或旨在增进公共利益,并对可供分配的国民收入或社会产品拥有分割权力的社会公共组织、公共部门、中介组织,甚至私人部门或个人,其中,政府是分配国民收入或社会产品的最主要主体,社会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之后,总要在那些拥有受益权的社会组织或成员之间按照某种原则进行分割,在这种外割活动中,拥有分割权的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的地位并非是平等的,在每一次具体的分配过程中,总是有一个外配主体居于主导地位,决定产品的分配比例,而其他拥有受益权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则处于从属的地位,公共分配主体对分配对象所拥有的外割权力,是以某种政治权力或对社会产品的占有权为基础的,外配主体在分配过程中的主从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分配条件的变化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从政府和企业在国民收入初次升配中通过税收所形成的外配关系看,政府处于外配主体的地位,企业则处于从属的地位,征收什么税种、按什么比例征税等,都由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但是,从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看,企业则处于分配主体的地位,而企业职工则处于从属的地位。当然,分配主体虽然在社会产品的分配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决不意味着它拥有对产品外配至高无上的权力,产品到底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毕竟取决于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一国特定的民主政治制度。

    分配依据是构成一定分配方式的核心要素,它是指分配活动所遵循的最基本的根据、在每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与特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都有一个或几个分配依据在分配过程中起支配作用。在原始社会的共同体中,平均或均等作为分配活动的最基本的根据起作用,分配中所通行的原则是平均分配,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分配活动所遵循的最基本的根据是等级和特权,社会是根据每个人的等级高低或特权大小分配消费品。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分配的依据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包括劳动、资本、技术、风险和劳动力价值等多种因素。在社会分配活动中起作用的分配依据,并非是分配主体所能任意选择的,它受社会特定生产方式的制约,因而形成某种分配依据的原因,不应从外配活动本身中寻找,而应当从生产方式中去寻找。

    分配受益者是指通过分配活动获得一定量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分配受益者是社会分配活动的最终受益者,对所分得的收入或社会产品具有绝对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权。无论在什么经济形态下,公共分配都要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这就要求公共升配主体,通过公共升配过程,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在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做出最优安排现实的社会产品分配过程就是分配主体、分配对象、分配依据和外配受益者四个要素的矛盾运动过程。由于四个要素的组合状态不同,就形成不同的社会分配方式,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公共外配是公共分配主体将国民收人或社会产品的一部分按照一定原则外归于社会集团或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