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性质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这里我们需要对意外事故的三个限定做出一些解释。
1.非本意的
非本意是指偶然的、不能预见、不能预料的事故。它一般有三种形态:
(1)事故的发生为偶然的;(2)发生的结果为偶然的;(3)原因与结果均为偶然的。
比如,工人在操作中不慎触电致残,这虽然是由于他自己的行为所致,但不是故意的,而是非本意的。又比如,在公共汽车将要启动时,一乘客不顾售票员的一再劝说而强行扒车,以致坠地造成重伤。这种结果就不是不可预料的,而是可以事先防止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就不能称为非本意。再比如,某人意欲自杀而主动服用大量安眠药而死亡,这就是故意行为造成的,它的结果可以预料,因此也不属于非本意。
2.外来的
外来的是指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被车撞伤,行走时被楼上人随手扔下来的东西砸伤等,都是由外来的原因引起的伤害。又如举重物时,由于用力过猛,造成关节挫伤,也属于外来原因引起的伤害。但如果是因脑溢血摔倒后受伤,则应当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而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畴。
3.突然的
突然的是指意外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突然出现的,而不是早已存在的。这一点强调的是在事故的原因和伤害的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经年累月形成的。像交通事故、天空坠落物体引起的伤亡,都是突然发生、瞬息造成的伤害。吸人剧毒气体立即使身体遭受损伤,也可作为伤害事故,但如果是由于长期在有毒气体的车间工作,逐渐形成了职业病,就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畴。
以上三点加在一起,才能构成意外伤害,换句话说,三个因素缺一不可。例如,由于晕眩症而引起的摔伤,单从第一个因素“非本意"来看,可以说它不是故意的,它的结果也是不可预料的,但它不符合“外来的”、“突然的"的要求,因此不属于意外伤害。有些伤害虽然符合上述所有的三个条件,但不一定在承保的范围。例如,通常来说,由战争和军事行动等所致的伤害都是作为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