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阶段
1995年以后,以抓大放小的提出为标志,国家出资企业改革着眼点明确地转向了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主要的改革措施包括:
1.公司化。即从1993年开始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化的目的之一是借助《公司法》把政府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角色限定为股东,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问题。
2.股权多元化。1999 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多数大中型国家出资企业都要建立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度。在实践中,中外合资和上市是大型国家出资企业吸收私人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促进股权多元化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引人一种制衡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角色,克服国有独资公司表现出的弊端。
3.放开中小国家出资企业。这是收缩国有经济战线的直接努力。
4.破产兼并。一部分国家出资企业实现了关门走人式的真破产,一部分国家出资企业被非国家出资企业兼并或收购,这些都起到了收缩国有经济战线的作用。尽管这些改革措施在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文件中都居于主导地位,但其贯彻落实应该说并不理想。在公司化方面,由于国家在绝大多数公司化的企业中继续掌握控股权,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使公司化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缺陷。
在中小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方面,中央政府基本扮演了一种踩刹车的角色,而地方政府则采取只做不说、各自为政的对策。其结果是,从总体上看,一方面,国家远没有从中小企业退出,到2000年底,仍然有大约18万家中小企业属于国有;另一方面,已经改制的企业很多都进行得很不规范,国家所有者、职工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激化了社会矛盾,付出了很高的成本,却没有看到改制后的企业表现出明显的业绩改善。在破产方面,由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薄弱,借破产而逃债几成风气,地方政府和企业联手通过破产逃债向中央财政索取隐性补贴,使破产变成了向失去生命力的国家出资企业注人资源的一种手段。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不论是退出那些决定要放的企业,还是管理那些决定要抓的企业,国家实际上都需要一种新的制度依托来有效地行使其所有者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