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儿童健康教育)第九章第二节学习课程-玩具和游戏设施的卫生要求

院校:西安石油大学 发布时间:2020-02-07 14:25:00

   (二)玩具和游戏设施的卫生要求
    1.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的发展特点
    理想的玩具和游戏设施应适应儿童发育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促进儿童的生活和学习能力,包括知识、技能、态度、兴趣等方面的发展。同时,还能激发儿童的好奇心、创造力和想像力。
    2.安全、无毒、卫生
    玩具和游戏材料的安全、卫生如前所述,各国的规定存在差异。我国在这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机械和物理性能
    用于制造玩具和游戏设施的材料均应参照相应的玩具安全标准,符合要求,如木制材料外观不得有任何蛀孔,任何木节都不应松动。玩具和游戏设施可触及的边缘不得有容易引起伤害的毛刺,不应有可触及的锐利边缘及尖端,若有功能所必需的锐边或尖端,则应设有告诚标记。构成玩具整体部分的传动结构如齿轮、皮带、发条结构等,应有防护盖,使儿童不能触及,避免挤轧儿童的手指或伤害儿童身体。
    儿童可进入的大型玩具或游戏设施,应使儿童能从内部开启门、盖或类似装置,关闭处不得装有自动锁紧装置。当门、盖或类似装置关闭时,应保证有两面或两面以上的通风口,以防儿童入内玩耍时发生意附着于玩具的所有绳索,其长度不得大于300mm,如绳索连接成环形,则环的周长不得大于350mm。儿童游戏用的摇马、滑梯、秋千等,均应能承载儿童的重量,且需设置安全装置,如防护栏杆等。损坏的设施不得再使用。室外玩具游戏设施内部若容易积水,应保证有能经常排水的设施。玩具雅射器和有弹射器的玩具,弹射物的端部应是能的,头部应有软性防护头,且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造。遮盖面部的玩具,内部不应有危险性的边缘和英出部分。
   (2)易燃性能为保证儿童在玩具游戏中避免烧伤、烫伤等意外事故,禁止在所有玩具的制造中使用易燃材料:①赛瑞璐(硝酸纤维)及类似物质;②接近火源时会产生瞬时引燃的绒毛材料;③用于充气的易燃气体。对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和游戏设施,要求在意外着火情况下火焰蔓延的速度不大于每秒30mm,且玩具要便于儿童退出。对于一些软体玩具,如布绒动物、娃娃等,其材料如果着火,火焰在其表面的蔓延速度不应大于每秒50mm,燃烧的持续时间不得大于10秒。
   (3)化学性能凡儿童使用的涂有色漆、清漆、硝基漆及类似物的玩具,绘图器具、颜料、胶水溶剂及化学玩具,其中的可溶性铅、梯、砷、钡、辆、铬、汞或上述元素中任何一种元素组成的可溶性化合物,不能超过我国玩具安全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含量。我国玩具安全标准GB6675~86规定按涂层重量计算:铅为250mg/kg;砷为100mg/kg,钡为500mg/kg,镉为100mg/kg,铬为100mg/kg,汞为100mg/kg。鉴于这些元素对人体特别是儿童存在的潜在危害,一些国际组织(如欧洲标准委员会)纷纷修订了对玩具中的有毒元素含量的规定,降低了原有的最高允许含量。为与国际接轨,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健康,北京医科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受卫生部委托,已研制申报了新的《儿童玩具涂漆、涂色层中可溶性铅、镉、铬、砷、汞、锦含量的卫生标准》,其中规定的最高允许含量如下:铅90mg/kg,镉75mg/kg,铬60mg/kg,砷25mg/kg,汞60mg/kg,锦60mg/kg。
   (4)卫生质量用于玩具的填充材料必须是全新的或经过消毒的材料。软性的填充材料中不得含有任何坚硬或尖锐物质,如:金属碎屑、钉、针、碎本片、碎玻璃或碎塑料等;不得含有任何来自昆虫、鸟类和啮齿类动物的不卫生物质;不得使用废旧、肮脏的棉布等填充物。另外,玩具的制造材料应易于清洁消毒,以保证玩具的卫生质量,避免成为各种致病菌的传播载体。
   (5)包装及标志说明的要求玩具本身或其包装、说明书均应清楚地标明制造厂、进口商或负责销售玩具的机构名称或商标。对3岁以下的儿童有可能产生危险的玩具,包装上应标明:“不适合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对某些特定的玩具(如水上玩具、游冰辅助用具、仿制防护用品等)均应按有关的标准规定给子特别的标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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