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的根据
刑事法律为什么要规定时效,即时效确立的根据如何,刑法理论上有多种不同的学说:
①怠于行使说。该说认为,既然国家怠于对犯罪人的追诉或对犯罪人所判刑罚的执行,那么,刑罚权则应予消灭。
②证据湮灭说。该说认为,犯罪之证据因为时间的流逝而散失,因而难以达到正确处理案件的目的。
③改善推测说。该说认为,犯罪后既经长久时间,可预想犯罪人的恶性业已改善,无再加处罚之必要。
④社会遗忘说。此说认为,犯罪事实因经过长久时间而为社会所遗忘,社会秩序也随之恢复,此情形之下,如再对犯罪人追诉处罚,反而会扰乱社会秩序。
⑤刑罚同一说。此说认为,犯罪人犯罪后,经过长时间的逃避,时时提心吊胆,惧怕被发觉,这种无形痛苦,实际上与执行刑罚所遭受的痛苦无异。
⑥法律与事实调和说。此说认为,法律之目的在于恢复因犯罪所扰乱社会秩序之事实,时效制度则意在谋取法律与事实的调和。
首先,有罪必罚是报应刑的基本思想,其中的必然性当然的不受时空限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时效问题。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机械反应,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而维护社会秩序是通过刑罚权的行使得以实现的。在超过段时间的情况下, 犯罪由于没有及时追诉而从社会生活中隐去,刑罚没有得到及时执行而应受刑人并没有再次犯罪,此时社会秩序已经得到恢复,刑罚权的行使显得没有必要,适用刑法便失去了其目的性。其次,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如果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在法定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经改恶从善,没有必要再对其适用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追究其刑事责任,就难以取得预防肥那的效果。最后,司法实践表明,犯罪事实经过一定时间之后,由于证据散失、证人死亡或者去向不明等原因,给查明案件情况和查清犯罪事实带来极大困难,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行追诉时效制度,既可以使国家司法机关摆脱陈年老案拖累,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使国家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