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院校: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发布时间:2020-08-11 12:16:13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是指未经批准,将武器装备用于原编配用途以外的用途,如将军用运输机私自用于运送旅客: 将军用直升机用于经济目的的宣传:将军用运输舰运输非军用物品:将军用工程机械用于经济目的的建筑;将大型军用计算机用于经济目的的计算等。本罪主体为军队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既包括主管人员,也包括保管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4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的伤亡及其重大事故,造成武器毁损、被盗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3人以上伤亡:造成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造成战争严重失利,甚至失败等。所谓“特别严重后果”是指擅自将武器装备用于非法活动的:多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造成多人伤亡特别严重后果的:引起航空器坠毁、船舰沉没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