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保险业的竞争方式

院校:湖南工商大学 发布时间:2021-04-12 10:58:41

    保险业的竞争方式

    一、扩大承保能力

    根据大数定律的要求,保险人必须集合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接受尽可能多的投保人的投保。但这一要求有时又会受到保险人承保能力的限制,而后者主要受其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承保金额较大的保险标的,对保险人来说是一种冒险行为;而对被保险人来说,则可能意味着得不到补偿。

    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的法令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保持业务量与其资本额的一定比例,也就是说,必须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的偿付能力。由于保险公司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再保险费,因此,通过再保险,就可以达到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增加业务量的目的。

    二、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再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小型保险公司得以生存,由此促进保险业的竞争。保险产业与其他许多工业产业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小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与大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往往是同质的。如一家拥有500亿元资产的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各类寿险产品,而一家只有1亿元资产的人寿保险公同也可能提供许多不同的寿险产品。如果没有再保险,这家小公司是很难与大公司抗衡并在保险业中生存下去的。而如果没有竞争,由大公司完全垄断和操纵市场,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消费者。

    三、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基金。虽然这种联合并不是以正式明文规定的形式将多家保险公司的基金合并起来,但通过再保险的分出、分人业务,将超过自身能够承担的风险责任相互转移和分散,这实际上就是起到了一种联合保险基金的作用。

    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财富日益增加,巨额保险标的显著增多,风险也相应集中。如一颗人造卫星发射失败,一艘十万吨级的巨轮沉没,一座核电站爆炸,一架大型客机坠毁,其损失都是以数亿元计。在没有再保险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保险人,不论其资金如何雄厚,都是无法承受这一巨额损失的。而通过再保险,各自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就可以联合起来,由此形成一笔巨大的联合保险基金。